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莊鳳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碧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