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9年度,1099號
KSEV,109,雄補,1099,2020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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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99號
原   告 宋忠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育蒼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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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