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9年度,2406號
KSEV,109,雄小,2406,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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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4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莊智淵 


被   告 李福財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陸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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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