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木
代 理 人 劉安桓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補償
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4,630 元,應徵聲請費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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