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補償金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9年度,101號
KSEV,109,雄司補,101,2020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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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木 
代 理 人 劉安桓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補償
  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784,630 元,應徵聲請費
  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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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州工程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