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09年度,100號
KSEV,109,雄司補,100,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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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李煥熏 
代 理 人 楊繕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雲程之繼承人吳雲蘭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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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