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補字第100號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法定代理人 李煥熏 代 理 人 楊繕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史雲程之繼承人吳雲蘭間聲請公示送達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 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同法第26條 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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