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簡調字,109年度,2108號
KSEV,109,雄司簡調,2108,2020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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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簡調字第2108號
聲 請 人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興 


相 對 人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 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規定。故除專屬管 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 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 ,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查聲請人與相對 人簽訂之「專櫃廠商合約書」第5 條約定:因本合約涉訟者 ,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 核無專屬管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由原告所在地 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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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坂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