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小調字,109年度,3717號
KSEV,109,雄司小調,3717,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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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司小調字第3717號
聲 請 人 翁耀隆即發展機車行

相 對 人 謝明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東石鄉,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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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