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上 訴 人 詹坤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葉正德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對於民國
109 年8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於
前揭期限內補正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事實及證據之上
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