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09年度,92號
MKEV,109,馬小,92,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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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9年度馬小字第92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郭正煌 
被   告 歐麗卿 
上列當事人間109 年度馬小字第9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9 年9 月2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30日
上午11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王耀煌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王耀煌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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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