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675號
FYEV,109,豐補,675,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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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75號
原   告 郭珀杉 


原   告 陳劭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國隆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徵裁判
費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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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