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63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劉宜芳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伸盟發支付命令(10
9年度司促字第248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3,16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