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財產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9年度,600號
FYEV,109,豐補,600,20200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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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補字第600號
原   告 張承守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天和等間返還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
裁判費10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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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