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49號
原 告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利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
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之系爭本票、支票,於超過新臺幣(下
同)1,375,000元部分本息部分,對原告之本(支)票債權不存
在等語。依原告之主張,系爭本票之面額為200萬元,系爭支票
之面額為120萬元、80萬元,合計系爭本票、支票之面額為400萬
元,原告請求確認超過1,375,000元本息部分之債權不存在,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25,000元(4,000,000-1,375,000=2,6
25,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
,0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27,03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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