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9年度,605號
FYEV,109,豐簡,605,202009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原   告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原   告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原   告 詰祥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   告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   告 江敏絹 
原   告 吳星俞 
原   告 吳筱薇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德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稱總額
為為新臺幣(下同)2,9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補正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票全部資料,以利查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詰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台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