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簡字第605號
原 告 儷瑞寶飾有限公司
原 告 旺旺瓏國際有限公司
原 告 詰祥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 告 飛昌企業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江敏絹
原 告 江敏絹
原 告 吳星俞
原 告 吳筱薇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盛德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稱總額
為為新臺幣(下同)2,98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原告應補正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本票全部資料,以利查證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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