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9年度,982號
FYEV,109,豐小,982,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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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豐小字第98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黃季榆(原名黃莉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季榆原名黃莉芸)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8988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 31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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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