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鉦諺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速偵字第42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鉦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鉦諺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猶不知悔改,仍於飲酒後貿然駕駛自用 小客車上路,所為已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不僅肇致車禍 發生,並造成其他道路使用者受有財產損害;考量被告經警 到場處理時所測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24毫克,暨 其為五專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 ,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202號
被 告 陳鉦諺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鉦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於民國104年5月 7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構成累犯)。詎仍 不知悔改,於109年7月19日下午 1時30分許,在臺中市水源 路之友人住處內,飲用啤酒後,仍於同日下午 6時許,駕駛 牌號碼3J-1498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 6時28分 許,行經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時,不慎撞及停 放路邊分別為李瑋蓮、陳光復、張育維所有車牌號碼0000-0 0、AYN-9777、AXA-7766 號自用小客車,為警據報到場處理 ,遂對陳鉦諺施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 酒精濃度為1.24MG/L,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鉦諺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李瑋蓮、陳光復、張育維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 致相符,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取締 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10張等在卷可參。足見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思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洪堯峰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