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369號
HLEV,109,花補,369,2020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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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69號
原   告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振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温庭宇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參佰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壹仟元,尚需
補繳參仟參佰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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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明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