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09年度,359號
HLEV,109,花補,359,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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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補字第359號
原   告 陶明忠


被   告 楊文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
500 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7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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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