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救字,109年度,10號
HLEV,109,花救,10,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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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花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瑞宏 
代 理 人 陳俊瑋律師(法律扶助)
相 對 人 張哲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哲雄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經分會 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 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 前段、第109條第2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以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花蓮分會審查表、民事起訴狀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簡調字第123號卷宗確認屬實,是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認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培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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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