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花原簡字第20號
原 告 錢炳坤
訴訟代理人 楊蕙怡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 人 黃子寧律師(已解除委任)
訴訟代理人 錢瓊珠
被 告 陳○榮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戴○平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許○華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愷 (真實姓名住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92號),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許○華、戴○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許○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陳○榮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109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許○華負擔新臺幣貳佰貳拾玖元,由被告被告陳○榮負擔新臺幣玖拾貳元,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許○華、戴○平如以新臺幣參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前段得假執行;但被告許○華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本判決第三項後段得假執行;但被告陳○榮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 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該條項所稱之「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 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 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及 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僱用人責任之其僱用人,即難謂非 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自 難謂為於法無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60號民事裁定 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陳○抗辯:其並非刑事部分宣告有罪 之人,且未經檢察官據以起訴,是不符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程序之要件,原告就對被告陳○起訴部分,應予駁回等語( 見本院卷第91至92頁)。經查,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26號 刑事案件(即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本案,下稱刑案)之 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七、等之內 容觀之(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第28頁之該判決書第1至2頁 、第12頁),並參酌本院調取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08年 度偵字第1592號偵查卷所附之緩起訴處分書(見該卷宗第77 至79頁)內容,刑事法院已認定被告陳○於本件犯罪事實過 程中,係與其他被告共同參與對原告為刑法強制罪之行為而 為共同正犯,僅因被告陳○於偵查中業經檢察官先為緩起訴 處分而未被起訴,亦即被告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已經認定 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又原告係因本件犯罪事實而主張被告 陳○與其他被告間均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是依上開規定及說 明,原告對被告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符合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被告陳○上開抗辯,並無理由。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 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時主張 :被告陳○榮、陳○愷、陳○及訴外人陳○玉(真實姓名詳 卷)係向原告租屋之房客,被告5人共同基於恐嚇取財之故 意,於民國108年2月13日晚上9時許,前往原告位於花蓮縣 ○○鄉○○路000號之住處,由被告陳○負責現場錄影,被 告陳○愷則準備空白本票,被告許○華與戴○平2人於情緒 激動下,又基於傷害故意,被告許○華徒手毆打原告之臉部 ,被告戴○平則徒手毆打原告頭部及左眼,造成原告受有頭 部鈍傷、結膜出血等傷害。再由被告陳○榮拿出未開鋒之武 士刀,被告許○華與戴○平先以三字經辱罵原告,再持刀威 嚇原告,並恫稱:若不給錢,將剁其手指及要開怪手拆掉其 住處等語,逼迫原告簽發被告陳○愷所購買之空白本票共26 紙《每紙票面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共計52萬元 ,本票號碼為630403~630425,下合稱系爭本票》,原告見 被告人多勢眾心生畏懼,為求脫身不得已遂簽發上開本票,
被告得手後並要求原告簽立和解書後離去。嗣原告兌現3紙 本票,支付6萬元予被告許○華等人。爰依法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其醫療費用2,356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共計202,356 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2,356元,及自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復於本院審理時主張:㈠先位請求部分 :被告於108年2月13日晚上9時許至原告上開住處,由被告 陳○在場負責錄影,被告許○華、戴○平則以言語辱罵、恐 嚇原告,被告陳○榮則取出武士刀,並以加害生命、身體、 自由、名譽等情事脅迫原告,期間,被告許○華、戴○平共 同基於傷害故意,被告許○華徒手毆打原告之臉部,被告戴 ○平則徒手毆打原告頭部及左眼,造成原告受有頭部鈍傷、 結膜出血等傷害。原告因此心生畏懼,只好同意被告之要求 ,由被告陳○愷就和解書擬稿,由原告簽立和解書,並且簽 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許○華。此業經刑事審理認定被告陳○ 榮犯強制罪,被告戴○平、許○華犯傷害罪判決確定。原告 於108年2月14日支付5萬元予被告許○華,其中包含25,000 元之現金,及抵免被告陳○榮積欠之房租25,000元,此時取 回系爭本票中之2張本票。另108年2月24日原告給付被告陳 ○榮1萬元,並取回系爭本票中之1張本票,原告共取回系爭 本票之3張本票。原告係基於被迫而簽發系爭本票,並業已 支出上開共6萬元之金額。被告對原告有上開侵權行為,爰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上述6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0 萬元,合計共26萬元等語,並為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 原告26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餘 6萬元自109年4月22日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備位請求部分:若認被告 5人非就上述行為均應共同負連帶賠償之責,則被告5人就上 述共同犯強制罪之行為部分,應就其強制行為,對原告所造 成之人格權侵害及精神上痛苦,負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之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戴○平、許○華應就上述共同傷害原 告之行為,對原告負1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之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另原告因受迫於被告5人之強制行為而簽發系爭本票, 嗣已給付被告6萬元並換回上述3張本票,該6萬元之損失, 自應由被告共同負連帶賠償之責,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等 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許○華、戴○平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 ,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萬元 ,及自109年4月22日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語(見本院卷第145至149頁、 第215至223頁)。查原告上開前後變更追加之訴,均係基於 被告因陳○玉疑似遭原告為妨害性自主行為而向原告理論、 傷害原告、並要求原告簽立和解書及簽發系爭本票、及給付 本票票款所生相關行為事實,經核原告變更追加部分之訴與 原起訴之訴部分,為基礎事實同一,故原告上開訴之變更追 加,核於前揭規定,自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先位部分:被告於108年2月13日晚上9時許至原告上開住處 ,由被告陳○在場負責錄影,被告許○華、戴○平則以言語 辱罵、恐嚇原告,被告陳○榮則取出武士刀,並以加害生命 、身體、自由、名譽等情事脅迫原告,期間,被告許○華、 戴○平共同基於傷害故意,被告許○華徒手毆打原告之臉部 ,被告戴○平則徒手毆打原告頭部及左眼,造成原告受有頭 部鈍傷、結膜出血等傷害。原告因此心生畏懼,只好同意被 告之要求,由被告陳○愷就和解書擬稿,由原告簽立和解書 (下稱系爭和解書),並且簽發系爭本票交付被告許○華。 此業經刑事審理認定被告陳○榮犯強制罪,被告戴○平、許 ○華犯傷害罪判決確定。原告於108年2月14日支付5萬元予 被告許○華,其中包含25,000元之現金,及抵免被告陳○榮 積欠之房租25,000元,此時取回系爭本票中之2張本票。另 108年2月24日原告給付被告陳○榮1萬元,並取回系爭本票 中之1張本票,原告共取回系爭本票之3張本票。原告係基於 被迫而簽發系爭本票,並業已支出上開共6萬元之金額。被 告對原告有上開侵權行為,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上述6萬元及精神慰撫金20萬元,合計共26萬元等語,並 為先位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6萬元,及其中20萬元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其餘6萬元自109年4月22日民事準 備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㈡備位請求:若認被告5人非就上述行為均應共同負連帶賠償 之責,則被告5人就上述共同犯強制罪之行為部分,應就其 強制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人格權侵害及精神上痛苦,負10
萬元之精神慰撫金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告戴○平、許○ 華應就上述共同傷害原告之行為,對原告負10萬元之精神慰 撫金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另原告因受迫於被告5人之強制 行為而簽發系爭本票,嗣已給付被告6萬元並換回上述3張本 票,該6萬元之損失,自應由被告共同負連帶賠償之責,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許○華、戴○平 應連帶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109年4月22日民事準備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被告陳○榮曾向原告租屋,並與被告陳○、陳○ 愷、陳○玉等人同住於該租屋處。被告許○華於107年底察 覺其女陳○玉行為有異,始知悉遭原告為妨害性自主之行為 ,被告於108年2月13日晚上9時許,以原告有對訴外人陳○ 玉妨害性自主之行為為由,到原告上開住處找原告出來,兩 造即走到被告上開租屋處前走廊空地,由被告陳○當場錄影 ,由被告與原告談判,過程中被告等因無法接受原告推諉卸 責之言語,由被告許○華、戴○平分別打了原告,但被告並 未限制原告人身自由,亦無恐嚇威脅原告,且被告陳○榮、 被告陳○並未曾碰觸原告,故其非侵權行為人。又被告並未 逼迫原告下跪求饒,原告因為免侵害陳○玉之情事東窗事發 ,才自行下跪懇求被告不要報警。原告向被告說可以開立本 票,再由被告戴○平請陳○愷去書局購買,期間原告去其屋 內提出自己的身分證及印章,系爭本票的內容除了金額部分 以外,均是由被告陳○愷代為填寫,金額的部分是由原告自 行填寫,印章也是原告自行蓋印。和解書是由原告提出,因 交付本票必須要有原因,所以當下說要簽立和解書,又因兩 造認為對方都沒有能力填寫,所以就由被告陳○愷上網找尋 相關和解書的簽立文字,和解書上的文字就是由原告抄寫網 路之內容填寫的,事後再由其簽名及蓋章,系爭和解書上之 甲方的字跡與原告相符,乙方的字跡是由被告許○華代簽, 另電話的部分也是由被告許○華代簽。原告係自願簽下系爭 本票及和解書。又其中3張本票已交還原告。另原告於108年 2月14日上午給付被告許○華現金25,000元,並告知被告等 應搬離租屋處,且稱積欠之租金3、4個月25,000元不用還, 然實則該25,000元係當初承租之押租金,本應於租約終止後 交還,當下原告之態度係欲將被告等人驅離避免上情遭他人
知悉而不敢承租房屋。又於108年2月24日見被告陳○榮等人 尚未搬離,遂交付被告陳○榮1萬元做為搬遷費用。原告上 開所稱之6萬元與本件侵權行為無關。上開交付金錢之過程 ,係原告對被告等人租金為免除之意思表示,原告亦不否認 抵充租金,法律評價非為抵銷,而在於互相免除債權債務關 係。又縱認定原告受有精神損害,亦係其自身行為所造成, 原告自承確實有對陳○玉為妨害性自主之侵犯行為5至6次, 被告等人護子心切始為上述行為,且因原告央求其已年老, 下跪懇求被告不要報警,被告許○華、戴○平雖有傷害行為 ,但加害程度與原告所為相比甚微,又被告等人學歷智識程 度均不高,應酌減其慰撫金至零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第307至308頁): ㈠被告許○華、戴○平為夫妻關係,被告許○華為陳○榮及訴 外人陳○玉之母親,被告陳○榮與被告陳○為夫妻關係,被 告陳○榮與被告陳○愷之前為同事關係。
㈡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路000號房屋為原告兒子所有, 該門牌號碼之房屋為兩間併排之平房,原告居住於其中一棟 ,原告將另一棟房屋(下稱系爭租屋處)原先出租予被告陳 ○榮之父陳○蓮,陳○蓮於107年2月2日死亡,原告再將該 屋續租於被告甲○○,由被告陳○榮、陳○、陳○愷、陳○ 玉同住於該租屋處。
㈢被告於108年2月13日晚上9時許,以原告有對訴外人陳○玉 為妨害性自主之行為為由,到原告上開住處找原告出來,兩 造即走到系爭租屋處前走廊空地,由被告陳○當場錄影兩造 部分對話經過如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26號刑事卷(下稱刑事 卷)第177至188頁之刑事勘驗筆錄內容,期間被告陳○榮有 回其上開租屋處取出刑事扣案之武士刀一支走向被告許○華 及原告,後由被告許○華及戴○平、陳○愷阻止被告陳○榮 向前,最後由被告戴○平搶下,再由被告戴○平持該刀刀柄 敲擊原告胸部,被告許○華徒手毆打原告之臉部,被告戴○ 平徒手毆打原告頭部及左臉,致原告受有頭部鈍傷及結膜出 血等傷害,之後被告戴○平有請被告陳○愷去書局購買本票 ,及將原告交付之身分證拿去影印,被告陳○愷返回後,由 被告陳○愷上網下載和解書範例並撰寫和解書內容,再由原 告按被告陳○愷所寫之和解書內容謄寫相同內容之如吉安警 察分局吉警偵字第1080006670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警卷) 第56至58頁之和解書即系爭和解書。原告並以被告陳○愷上 開購買之空白本票簽發上開警卷第44至55頁之系爭本票(每 紙票面金額各為2萬元,合計共52萬元),原告將系爭和解
書及系爭本票交給被告許○華。
㈣原告於108年2月14日交付現金25,000元予被告許○華,被告 戴○平在場,當下被告許○華將原告上開交付之本票中之2 張交還原告。原告於108年2月24日交付現金1萬元予被告陳 ○榮,被告陳○榮將原告上開交付之本票中之1張交還原告 。
㈤108年2月13日發生上開事件當時,被告陳○榮尚積欠原告上 開房屋租金25,000元(租金每月為8,000元,當時欠3個月加 1個月少繳的1,000元租金)。
四、原告先位請求部分:
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傷害、恐嚇等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前 揭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26萬元 及利息等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詞置辯,是本院應審酌 者厥為:㈠被告於108年2月13日當天有無對原告為上述侵權 行為?若有,原告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何?㈡原 告主張被告於108年2月14日有脅迫原告給付25,000元及免除 租金25,000元等,已構成侵權行為,有無理由?若有,原告 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㈢原告主張被告於108年2月24日有 脅迫原告給付1萬元,已構成侵權行為,有無理由?若有, 原告得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於108年2月13日當天有無對原告為上述侵權行為?若有 ,原告得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之金額為何?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民法第185條第1項前段所謂共同侵權行為,須共同行為人皆 已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始能成立,若其中一人非侵權行為人 ,即不負與其他具備侵權行為要件之人連帶賠償損害之責任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8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依刑事卷第181至187頁所附之本院刑事庭就108年2月 13日被告陳○拍攝之現場錄影畫面勘驗結果為「檔案名稱: VI Z00000000000000.mp4。播放時間:00:01至07:40。勘驗 說明:被告許○華詢問原告關於陳○玉一事。(被告許○華 與原告繼續在門外之屋簷下即馬路旁談論,主要由被告許○ 華及戴○平詢問原告關於陳○玉一事,二人口氣略顯激動、 語調高亢,時不時走來走去,而原告坐在椅子上答話。另被 告陳○榮及某女子在旁穿插一些對話。其次,畫面係聚焦原
告拍攝,其他人較少入鏡。)對話內容:被告許○華:雖然 我沒有扶養她到長大,不過至少我扶養她到十幾歲,會走路 我才放手(有手勢,此時,被告許○華與戴○平均距離原告 約一步距離,三人呈現三角形位置,而原告靜靜坐在椅子上 聽被告許○華說話,表情凝重且未語),真的是這樣。被告 戴○平:至少家人還是她的親生母親。原告:對啊、對啊。 被告許○華:她老爸不在了、她老爸不在了。這陣子常回來 花蓮,為什麼?被告戴○平:我們會這麼常回來花蓮,為什 麼?被告許○華:我就感覺怪怪的,不對,阿兄。被告戴○ 平:我丈母娘那邊早就…(模糊)我只是不想打草驚蛇罷了 。被告陳○榮:如果我父親還在的話,你今天就不會坐在這 裡了啦。原告:我、我、我要怎樣來跟你...。(有手勢) 。
被告許○華:要怎樣找你自己講。某女子:看你要怎樣交代 就好、交代就好,看你怎樣交代。被告戴○平:你看你要怎 樣處理就好,你要怎樣處理一句話就好。被告許○華:我今 天留到這麼晚沒有回去花蓮,你也不用睡,你可能多少知道 怎麼一回事。被告戴○平:我跟你講,我已經快沒有耐性了 ,你不要逼我動手。被告許○華:春節期間。原告:我就跟 你說...。被告戴○平:我大可可以跟你講,幹你娘這條錢 我可以不要沒關係,林爸就是要給你死。某女子:我跟你講 啦...。被告許○華:免,免呼他死,我就叫警察來處理就 上新聞了。某女子:不是啦,不用說那些啦。被告戴○平: 我叫一群人來給你圍就好了。被告許○華:免,我把影片P0 上網人家就來了啦。被告戴○平:我就叫人家來給你圍就好 了。被告許○華:這樣兄弟就來找你處理了。被告戴○平: 你這樣...(模糊)你若不信你就試看看。原告:我現在要 怎樣、我這樣要...我...。被告許○華:你不是問我要怎樣 處理,是你自己要怎樣處理,是你自己看要怎樣處理。某女 子:你自己心裡有數,你自己要...。被告戴○平:...(模 糊)好啊,精神賠償,身體的傷害(被告許○華:嘿、對。 )多少錢你自己說,還是要我們講,一句話就好。原告:你 們...你們...你們講。被告許○華:不是、歹勢,我不會開 口,(被告戴○平:我不會開口、我不是賣肉。),我不是 在賣女兒,我不是在賣肉、ㄟ女人,我也不是賣肉的母親。 (語調高亢、情緒激動)。原告:因為我現在只有、只有靠 老人年金跟...(模糊)。被告戴○平:這樣子叫你孩子出 來處理。被告許○華:這樣子叫你孩子出來處理啦。原告: 我...我...我的孩子不可能回來給我...給我...幫忙。被告 戴○平:沒有幫忙,這樣沒關係,影片P0上網,叫一群人過
來處理,厚,連警察都叫來,厚,我跟你講,花蓮市議員以 前我保護他,以前我做保鏢ㄟ,我乾脆叫議員來。原告:我 知道,沒關係啦。被告許○華:(喝完蜜豆奶後)不用講這 些,你如果要這樣,我叫蔡文居出來處理,厚,我叫蔡文居 來。原告:看你需要多少來...來處理。被告戴○平:我不 會對你恐嚇,搞得我好像向你恐嚇似的。你自己講。被告許 ○華:我沒有要跟你說多少啦,你自己說嘛、自己憑良心嘛 。(有手勢)。被告戴○平:依你的良心說。被告許○華: 一個不會講話的孩子你這樣給她...。...(模糊)看到這樣 的時候。戴○平:聽到你的名字、看到我要叫你出來嚎啕大 哭,幹你娘好像被鬼打到似的_...(模糊)。某女子:沒有 啦,孩子喔若都沒問我們都不知道,我們追問之下她才說, 不然,要放到一年、一千年都不會說出來,還不知道這種事 情...(模糊)。是你做的只有你知道而已。...(模糊)你 自己的良心...(模糊)。被告許○華:這件事情都沒有人 知道,...(模糊)。被告戴○平:我早就發現怪怪的我只 是沒有講而已,我是看你會不會適可而止,結果,軟土深掘 。蛤?原告:我什麼時候軟土深掘?被告戴○平:不然你怎 麼會嚇成這樣?。被告陳○榮:那是我母親逼問她之下她才 說的,不然我們通通都不知道。被告戴○平:不然你怎麼會 嚇成這樣?,這樣還不叫做軟土深掘。被告許○華:我向她 逼問的,不然她是都不說的。被告陳○榮:我的母親來的時 候、她出來的時候,我的母親問她她還不敢說,帶去山上她 才敢說出來。被告許○華:在這裡不敢說。被告戴○平:我 故意不在這裡向她詢問的啦,我跟我老婆說不要在這裡講。 被告許○華:我把她拖去她老爸那邊才問的?,在她老爸的 面前才向她問的內。原告:好啦...不然...現在...看你們 要...。某女子:沒啦,第一看你要來硬的還是軟的,二項 讓你選擇。被告戴○平:如果要黑白兩道都來,我都可以陪 你玩。原告:我...我...來跟你們說不對...怎樣來那個. . .。(有手勢)某女子:厚....要軟的由你說,如果要硬 的你就進去派出所進去,看你要關多久隨便你。被告許○華 :不必說關多久啦,不用多久新聞就報了。某女子:你喔, 民事跟刑事二項都要向你追啦,不是只追一項喔,我不會只 向你追一項而已喔,二項。被告戴○平:不是只有這樣就處 理完畢了。被告許○華:是誰願意要讓人家糟蹋啦,你跟我 說啦。...(模糊)。某女子:養到這麼大了,...(模糊) 。被告戴○平:幹你娘人鬼你分不清,幹你娘人不惹你卻惹 鬼。被告陳○榮:我的妹妹都這樣了,你卻還這樣弄她。被 告許○華:頭腦就不是很清楚的孩子,你還這樣給她糟蹋,
你竟糟蹋的下去。原告:我...我沒有...(左手揮動)。被 告戴○平:好欺負就是了,你知道她之前曾經遭到欺負過, 所以你還可以給她這樣就是了。蛤。被告許○華:...(模 糊)為什麼你跟我講說你已經看過了?原告:對啊,她... 她掀起來不就是看過了(此時原告以雙手動作形容脫衣服樣 子)。被告許○華:這個情形你是不是應該跟她的大哥及饅 頭說,你有說嗎?阿兄,阿兄我問你一句話就好了,你有跟 她的饅頭及大哥說嗎?(聲音沙啞、高亢)。被告戴○平: 好啊,不必說這麼多,你就一句話要怎麼處理就好了,不必 在那裡說那麼多。某女子:對啦軟的方式,看你要進去裡面 還是要去關,…(模糊)商量,阿看你怎樣。被告戴○平: 關,有那麼好關喔,幹你娘機掰,有這麼好關喔,他有那麼 好關喔。原告:看要如何來跟你們來...來…。某女子:... (模糊)。被告戴○平:剛才有講啊,精神賠償、身體賠償 你自己說,依你的良心說,這樣,要怎樣處理,這樣就好了 。某女子:嘿啦,要怎麼處理你自己說就好了。ㄟ,我們不 是在賣肉在賺錢的,厚,我們不是在賣肉在賺錢的,拜託ㄟ ,我們這款家庭不是這款人。被告許○華:這樣的小孩,人 家都在救了、在幫助了,就在幫助了,人家就在做善事做功 德了...。原告:我...我難道沒有幫忙她嗎?被告許○華: 有、有,你幫忙她到脫衣服、褲子你怎麼沒有跟她的大哥、 怎麼沒有跟饅頭說呢?(聲音沙啞、高亢)。原告:(未語 )。被告戴○平:聽到你的名字、聽到你的名字就嚎啕大哭 。被告許○華:...(模糊)幫助到她這樣,嚎啕大哭,你 剛才也有聽到,死老爸也沒有哭成這樣,我可以跟你講一句 話,死老爸也沒有哭成這樣。被告戴○平:真的是禽獸。被 告許○華:她老爸過世也沒哭成這樣,嚎啕大哭。原告:所 以今天想要說什麼都...(模糊)。被告戴○平:她老爸過 世可以說是我們夫妻倆人從頭處理至尾。你不知道厚。被告 許○華:我、雖然我已經離婚,但是我不會這麼無情,我還 有、我還有想到這些孩子,結果我想說...。被告戴○平: 今天我會來這樣也是給我老婆面子,看...我老婆面子。被 告許○華:我還有想到,啊,饅頭還有在照顧她。原告:.. (模糊)我沒有跟她的大哥跟雅弟說,我只有跟他們說很纏 人。被告許○華:說那些都沒有用,...(模糊)。原告: 好啦,今天就看你們的意思需要我怎樣...。被告許○華: 不是看我的意思,我有跟你講喔。精神賠償跟她的身體損失 、賠償。這樣就好了。你賠償給這個小孩。被告戴○平:我 的意思我有跟你講,我有跟你說了喔。你自己講,看要怎樣 你自己講就好了,我已經給你好多次機會,不然我大可嗆你
說幹你娘我根本不在意這些,這個你也不用賠了。被告許○ 華:我、我可以大可馬上用一支手機把它傳出去,人家馬上 就知道這裡,你這裡有不用再住下去了。人家馬上就把你這 邊...(模糊)人家會把你拉出去,連警察...(模糊)。被 告戴○平:你馬上...你馬上...。不用說無法住,棺材也不 用裝了,你信不信。警察來也一樣沒有人會管啦,你信不信 。原告:我知道。被告許○華:因為房東是你沒有錯,你的 房客,今天這樣變成你欺負一個房客咧,這樣對嗎?原告: 我沒有.. .(模糊)(疑似:國語的預備)要欺負她的。被 告戴○平:沒有...(模糊)(疑似:國語的預備),不然 是調剛(臺語翻譯)囉?原告:不是...(模糊)(疑似: 國語的預備)就是調剛(臺語翻譯)不是調剛(臺語翻譯) 要欺負她的。被告許○華:啊若沒有要欺負她,為什麼從你 家...(模糊)。原告:我沒有...。被告戴○平:不是調剛 (臺語翻譯)不然就是故意的喔,是這樣子嗎?蛤。原告: 我剛才跟你講說,我剛才還沒說完。被告戴○平:你若... 」、「檔案名稱:VIZ00000000000000.mp4。播放時間:00: 01至02:08。勘驗說明:被告許○華詢問原告關於陳○玉一 事。(被告許○華與原告繼續在門外之屋簷下即馬路旁談論 ,被告許○華、戴○平、陳○榮均質疑原告的說法,嗣被告 戴○平請原告提供小孩電話,方便告知並討論。其次,畫面 係聚焦原告拍攝,其他人並未入鏡。)對話內容:原告:坐 在椅子上看電視,手常常要抓來...(右手摸自己下體)。 被告戴○平:摸那裡喔,幹你娘咧,沒有看見棺材你好像不 會認罪似的。被告陳○榮:我看她每次都坐在你那裡在看你 的手機,她的手都沒有動,手在按手機而已。不要以為沒有 人在注意。原告:她常常手這樣摸我的鬍鬚(左手摸下巴鬍 鬚處)...(模糊)。被告許○華:摸鬍鬚...。被告陳 ○榮:只是這樣摸你的下巴而已。被告許○華:她也會給她 的阿伯、大哥摸下巴啊,她也會給...(模糊)摸下巴的喔 。原告:對啊。被告陳○榮:她大家...如果有認識她都會 摸...摸下巴。被告戴○平:啊這樣我不就需要掀她衣服摸 她的奶子?被告陳○榮:摸下巴就需要脫衣服嗎?蛤。被告 錢○坤:...說要親臉頰。被告戴○平:我也給她親臉頰啊 ,那我不就要把她拖進去房間裡面,是嗎?原告:我...我. ..我是跟你講。被告戴○平:所以你的意思是這樣嘛?原告 :我就跟你說這樣子很煩,我一直撥開她。被告陳○榮:那 是她把你當作是她的親人般,她在親你的臉頰。被告戴○平 :人家是給你尊重,當作是自己人。被告許○華:她是把你 當作是阿公內。被告陳○榮:她無法講話,無法表達。被告
戴○平:把你當作是阿公內。原告:有啊,我...我...我.. .,我也把她當作是...(模糊)。被告戴○平:竟然沒想到 你那麼骯髒。被告戴○平:當作親人...她聽到你的名字好 像見到鬼一樣,嚎啕大哭。蛤。被告許○華:嚎啕大哭,為 什麼嚎啕大哭,你剛才也有聽見。被告陳○榮:哭到不敢出 來,在那裡。被告許○華:窗戶趕緊關起來,那裡也關。被 告戴○平:連她的母親在哭、連她在哭,她的母親都很難安 撫,一直哭、一直哭。被告許○華:她父親過世也沒這樣。 被告陳○榮:她剛剛還在阻擋我,叫我不要去叫你。被告許 ○華:阿兄,人ㄟ良心。原告:好啦、好啦,我現在要怎樣 ...要怎樣向你們。被告戴○平:你孩子電話是幾號?被告 許○華:要怎樣處理你自己知道嘛,你自己說嘛,不要說是 我說的。原告:我的能力、我的能力...。被告戴○平:你 孩子電話多少我跟他說,你孩子電話幾號,報上來,我跟他 講就好,你沒辦法處理,我找你的孩子處理總可以吧,少年 仔、同樣少年仔比較好說話,你孩子電話號碼多少?原告: 我...我去拿手機才有辦法,拿手機,我沒辦法記。(起身 站起來,走向馬路)」。另依刑事卷第187至188頁所附之本 院刑事庭就108年2月13日原告家中監視器現場錄影畫面勘驗 結果為「家中監視器(特徵統一說明:被告許○華上衣為紅 色;被告戴○平上衣為黑色,有英文字母;被告陳○榮褲子 為短褲;被告陳○愷頭髮為金色。)檔案名稱:V_00000000 _201135.mp4。播放時間:監視器時間0000-00-00 00:08:20 至21:09:28。勘驗說明:起先被告許○華在畫面左下角,左 手抓住原告右手,二人約半步距離。被告陳○榮則坐在藍色 機車上、被告陳○愷正在鎖機車龍頭、被告戴○平則在柱子 後方,畫面中另有二位女子。而被告許○華與原告正在對話 ,並輔以手勢,惟原告並未在監視器畫面中。其次,被告許 ○華繼續與原告對話,而被告戴○平走進去屋內,另某女子 走過去加入對談,陳○玉此時也從沙發上起來伸手欲摸,之 後靠在機車手把位置觀看。接著,被告戴○平從屋內走出來 左手拿著扣案未出鞘武士刀一把走向被告許○華及原告,某 女子出手阻擋,被告陳○愷也走過來,被告許○華亦出手阻 擋搶下武士刀(此時扣案之武士刀已出鞘21:09:16、21:09: 18)最後,被告許○華走向原告,被告戴○平跟在後面,此 時被告陳○榮仍在藍色機車位置。」、「檔案名稱:V_0000 0000_201443.mp4。播放時間:監視器時間0000-00-00 00:2 4:28至21:25:15。勘驗說明:起先被告許○華在畫面左下角 ,被告戴○平站在被告許○華身旁,而被告陳○榮仍站在藍 色機車位置,距離原告約3、4步距離,而坐在沙發上似為原
告(角度上是遭被告許○華身體擋住),被告許○華與其對 話。另某女子雙手抱胸站在馬路上。其次,陳○玉手勾著被 告戴○平右手臂,此時被告許○華似與原告拉扯,陳○玉轉 身不敢看,且情緒受有波動由被告戴○平抱著安撫。此時被 告陳○榮走到被告戴○平身旁(柱子後方),另該某女子走 到被告許○華旁,之後,被告戴○平或陳○榮之其中一人拿 上揭武士刀交給被告陳○愷,被告陳○愷將其拿回屋內。最 後,被告戴○平走靠近原告並右手食指指著原告,被告陳○ 榮離開柱子後方。」、「檔案名稱:V_00000000_201653.mp 4。播放時間:監視器時間:0000-00-00 00:23:17至21:24: 40。勘驗說明:起先被告許○華在畫面左下角,被告戴○平 站在許○華右側,坐在沙發上似為原告(角度上是遭被告許 ○華擋住)二人均站在原告前方,三方均很近距離,被告戴 ○平右手拿著未出鞘武士刀。被告陳○愷此時站在被告許○ 華身後,該某女子在柱子後方。其次,被告戴○平與許○華 繼續與原告對話,被告陳○榮在馬路上走來走去,後來再走 回去藍色機車位置,此時被告許○華疑似與原告拉扯,被告 戴○平右手仍持該未出鞘之武士刀持續與原告對話。接著, 拉扯過後,被告許○華自行褪下黑色長褲露出內褲後跨在原 告身上,該某女子站在馬路上掩面大笑,被告陳○榮仍站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