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婚字,109年度,394號
KSYV,109,婚,394,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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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婚字第394號
原   告 寗冠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陽昇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在大陸地區或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 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 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均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 51條即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固記載被告之住所為彰化縣○○鎮○○路○ 段000號,惟被告自民國108年12月13日從臺灣出境後即未再 入境臺灣,有被告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可見被告目前未居住在國內,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與被告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被告在大陸地區或 國外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如逾期不為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如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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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