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原 告 王玉敏
王寶磁
王玫臙
王崇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鄭國安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謝孟璇律師
被 告 王楓鈞
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柯雅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