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6號
原 告 鄭景南
輔 佐 人 施錫富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代 表 人 傅學理
訴訟代理人 高慧玲
訴訟代理人 陳聰周
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