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8年度,2號
KSDA,108,稅簡,2,2020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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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2號
原   告 張志宏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晉祐律師
被   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代 表 人 蔡碧珍 
訴訟代理人 謝錦華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民事訴訟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 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 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二、經查,原告之被繼承人於107年1月21日死亡,原告於同年8 月22日辦理遺產申報,列報遺產總額為新台幣(下同)1,70 18,333元,被繼承人生前債務20,910,000元,遺產淨額0元 。惟被告以上開20,910,000元(含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生前贈 與2,202萬元)非繼承人生前債務,否准認列為遺產債務, 並核定遺產總額17,011,945元,未償債務扣除為0元,遺產 淨額2,781,945元,應納稅額278,194元。原告對未償債務扣 除額不服,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遂提起本件訴訟 ;而訴外人即其他繼承人張桂菲就上開2,202萬元是否屬被 繼承人生前贈與原告之金額,可否列為遺產債務一節,對原 告提起分割遺產事件,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09年5 月25日判決後,該案被告(即本案原告)不服判決,現正上 訴中,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重家上字第7號受 理中,有電話記錄一紙及民事庭通知單一紙在卷可據,是以 關於本件遺產淨額若干,應以上開民事案件結果為據,依前 開規定,應停止訴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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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