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02號
KSDV,109,除,202,202009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務處即李振
      傑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訴訟代理人 張志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李振傑之法定遺產管理人,李振傑 (歿於民國87年10月10日)生前持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中鋼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 張(下稱系 爭股票),惟聲請人於108 年12月間清查李振傑之遺物,始 發現系爭股票遺失,經向中國鋼鐵公司之股務代理機構,即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由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2 月13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2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自109 年2 月25日起刊登在法院網站 公告周知,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9 年2 月13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裁定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 個月內,該裁定已依聲請人之聲請,自109 年2 月25 日起刊登在法院網站公告周知,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 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 卷第8 、10至11頁),並有李振傑除戶戶籍謄本暨基本資料 表、榮民遺物清點清冊、掛失通知、本院公告網頁為憑,本 院復依職權調取本院109 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事件卷 證,核閱無訛。從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
│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109153-3 │股票│ 1 │ 2 │
└──┴────────────┴────────┴──┴──┴───┘

1/1頁


參考資料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