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有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裕明
代 理 人 郭蔧萱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及附件一所示共貳萬柒仟伍佰伍拾肆張股票無效。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摘要如下:聲請人遺失如附表及附件一所示共2萬7 ,554張股票(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准以公示催告並 於民國109年2月1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9年1月15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自上揭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5個月內」為權利申報期間,該裁定復於109 年2月15日 已公告於法院網站等節,均經本院調閱司催卷查核屬實,是 申報權利期間既於109年7月15日屆滿,迄今仍無人提出系爭 股票或申報權利,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 就系爭股票聲請為除權判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晨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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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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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 種類 │張數 │ 股數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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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友聯儲運股│詳附件一 │股票 │27554 │27517932│ │
│ │份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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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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