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被 告 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聖峯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琬蓉律師 林若馨律師被 告 聯上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被 告 聯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睿文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9年12月1日上午11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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