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玉梅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王黃寶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間之損害賠償 事件,發現本院無管轄權,爰聲請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 訴;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 訟法第22條、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三、經查,聲請人為被告並非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定 得以聲請移轉管轄之人,其聲請於法無據。其次,本件相對 人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聲請人連帶賠償損害,而相對 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地為高雄市前金區,揆諸上開說明,本院 對於本事件即有管轄權。聲請人主張本院無管轄權,並非可 採,其聲請移轉管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