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622號
KSDV,109,訴,622,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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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郭貴玉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律師
被   告 康洛湖 


      康晉銘 


      陳秀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受被告康洛湖之邀而投資東方亮科技有限 公司,於民國105 年8 月26日將投資款共新臺幣(下同)25 萬元給付予被告康洛湖,復於同年9 月26日受被告康洛湖康晉銘之邀,將投資款共100 萬元給付予被告康洛湖、康晉 銘,再於同年10月14日受被告康洛湖陳秀玉之邀,將投資 款共200 萬元給付予被告康洛湖陳秀玉。然被告三人收受 上開投資款並約定百分之三十之純利潤,顯已共同違反銀行 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等規定,扣除被告三人陸續清償原告 之130 萬元後,仍應賠償原告195 萬元,爰依民法第184 條 第2 項、第185 條第1 項等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㈠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19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前因同一訴訟標的,於108 年7 月2 日在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成立調解(該院108 年度勞移調字第10號, 下稱前案),本件應為前案調解成立之效力所及。又被告三 人並未違反銀行法乙節,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 度偵字第6885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明確,復經臺灣高等檢察 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3821號處分書駁回再 議。再原告至遲於106 年6 月30日即因提示本票未獲付款而 知悉侵權行為之存在,卻於109 年1 月20日始提起本訴,業 已罹於2 年時效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訴字卷第98頁):
㈠原告於105 年8 月26日將投資款共25萬元給付予被告康洛湖
㈡原告於105 年9 月26日將投資款共100 萬元給付予被告康洛 湖、康晉銘
㈢原告於105 年10月14日將投資款共200 萬元給付予被告康洛 湖、陳秀玉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 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以借款、收受 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 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 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29條第 1 項、第29條之1 分別定有明文。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三人收受投資款並約定百分之三十之純利 潤,顯已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等規定云云。 然查,原告並未舉證證明被告三人有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 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則其遽論被告三人共同違反銀行 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等規定,已嫌速斷。又「被告康洛湖 是否有以說明會方式向不特定多數人招攬投資並收受款項, 實有疑義」、「並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康洛湖等人(即 被告三人)有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存款之情形,依本案收受 款項之規模、吸收資金之人數及金額判斷,顯與銀行法所欲 規範之嚴重擾亂金融秩序之情況有別」等節,亦經臺灣高雄 地方檢察署以109 年度偵字第6885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明確 ,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09 年度上職議字第 3821號處分書駁回再議,更足佐原告未能證明被告三人有向 「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之行為。至原 告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改稱:「不是投資款,性質上是買賣 價金」、「是否為投資款要回去與當事人(確認)是否為投 資款性質」等語(訴字卷第98頁),惟既與其先前陳稱:「 我們主張應該是投資款」等語(訴字卷第82頁)矛盾,且原 告先後給付共325 萬元如非投資款,而係買賣價金,更與銀 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等規定無涉。從而,原告主張:被 告三人共同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29條之1 等規定云云,尚 非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2 項、第185 條第1 項等 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9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 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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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