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65號
KSDV,109,訴,465,2020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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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465號
原   告 祝培倫 
      祝芯儀 
      施麗珠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祝光第 
被   告 周珮琪 
      周保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民國109年9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周珮琪周保安應連帶給付原告祝光第祝培倫、祝芯 儀、施麗珠各新台幣(下同)1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 ,及自民國(下同)109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周珮琪應將附表1之道歉啟事,刊登在DCARD論壇網站及 其個人臉書首頁,刊登3個月,後者並設定為公開。三、被告周保安應將如附表2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在被告個人 臉書首頁,刊登3個月並設定為公開。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21/100,餘由原告負擔。六、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祝光第祝培倫祝芯儀施麗珠各 以3,000元、3,000元、1萬元、1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各以1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為原告祝光第祝培倫祝芯儀施麗珠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經訴外人施○鳳、被告周珮琪邀請,一同參 加於108年9月13日出發至同年月28日返國之歐洲旅遊(下稱 系爭旅遊),俟於108年9月21日旅行至法國期間,原告與施 ○鳳、被告周珮琪等人發生爭執,原告遂於翌日提前回國, 被告周珮琪施○鳳等人則繼續原訂行程後回國。詎被告周 珮琪回國後,竟於108年10月9日、同年月11日,先後在社群 論壇DCARD之旅遊版上公開發表「文長慎入!!若要和親戚 出國的朋友千萬要點進來看!!!」、「文長慎入!!若要 和親戚出國的朋友千萬要點進來看-PART2」(下合稱系爭2 篇文章,分別則以系爭第1篇文章、系爭第2篇文章稱之), 而被告周珮琪在系爭2篇文章中不斷以「大麻媽」稱原告施



麗珠、「大麻爸」稱原告祝光第、「大麻妹」稱原告祝芯儀 、「大麻弟」稱原告祝培倫,並以「大麻家」、「大麻一族 」指稱原告,影射原告有經常吸食大麻之情形,並以「老鼠 屎」、「寄生蟲」、「老人痴呆」、「拖油瓶」、「神經病 」、「這些人的智商真的令人堪憂」等貶抑文字指謫原告; 被告周珮琪復將系爭2篇文章轉貼至其個人臉書頁面,使兩 造親友均得閱覽系爭2篇文章,致原告名譽受損。被告周保 安即周珮琪之父亦轉貼系爭2篇文章於臉書個人專頁,並撰 寫「這世界上什麼蟲都有,常見的有米蟲、毒蟲、阿米巴原 蟲‧‧」、「真TM腦殘到無極限」等語,指謫原告。核被 告上開言行所指謫事項均屬私德與公益無關,非屬可受公評 之事,然因被告惡意散佈上開言詞,除為兩造共同親友周知 外,並使原告遭陌生網友謾罵,名譽嚴重受損,精神上所受 痛苦甚鉅,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 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 告每人各10萬元,並以刊登附表1、2道歉啟事方式回復原告 之名譽,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祝光第祝培倫祝芯儀施麗珠各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9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㈡、如主文第2、3項所示;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旅遊中,施○鳳、周○琪、被告周珮琪因故 與原告等人發生爭執,並有肢體衝突,嗣後,雙方因此分開 各走各的行程,回國後,雙方並就傷害部分,互提告訴,被 告周珮琪因前揭事故發生後,於社群論壇DCARD旅遊版發表 系爭2篇文章,描述系爭旅遊過程,然被告周珮琪僅將旅程 寫成一個故事型態,並未提及原告姓名,一般人無從得知所 言之「親戚」係指何人,何來侵害原告名譽之情事,且系爭 2篇文章中出現之「老鼠屎」、「寄生蟲」、「老人痴呆」 、「拖油瓶」等用詞,僅屬對原告等人行為之意見表達非毀 謗;其次,系爭2篇文章中「大麻媽」、「大麻爸」、「大 麻妹」、「大麻弟」等稱呼,即係以虛擬代號方式,避免得 知原告等人之真實姓名,其後,被告周珮琪雖將系爭2篇文 章上傳至個人臉書,但已於109年5月25日即刪除。另被告周 保安雖於108年10月10日有將系爭2篇文章轉貼在個人臉書, 並撰寫「這世界上什麼蟲都有」等語,惟被告周保安實為自 嘲之意,並非辱罵原告,且於被告周珮琪刪文後,亦隨即刪 文。此外,被告並無侵害原告名譽之情形,自無須賠償精神 慰撫金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處分,退步言之,縱認被告須負 賠償責任,原告請求之慰撫金數額亦屬過高,請求酌減。綜



上,原告主張為無理由,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 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98、99頁):㈠、原告與第三人施○鳳、施○蘋、周○琪、被告周珮琪均有參 加系爭旅遊,旅途中因故發生爭執,原告、施○蘋因此提前 返國,第三人施○鳳、周○琪、被告周珮琪則繼續完成既定 行程。
㈡、被告周珮琪結束上開旅程回國後,於108年10月9日、同年月 11日,在社群論壇DCARD之旅遊版上公開發表系爭第2篇文章 ,文章中有以「大麻媽」稱原告施麗珠、「大麻爸」稱原告 祝光第、「大麻妹」稱原告祝芯儀、「大麻弟」稱原告祝培 倫,嗣後,被告周珮琪並將系爭2篇文章轉貼至個人臉書專 頁。
㈢、被告周保安於108年10月10日在其個人臉書頁面,以公開方 式轉貼系爭2 篇文章,並撰寫「這世界上什麼蟲都有,常見 的有米蟲、毒蟲、阿米巴原蟲‧‧」、「真TM腦殘到無極 限」等文字。
㈣、被告周珮琪周保安均分別於109年5月25日(臉書部份)、 109年7月15日(DCARD社群論壇部份)將系爭2篇文章刪除。四、本件之爭點為:㈠、被告周珮琪應否因其上開言詞,而需對 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㈡、原告請求被告周珮琪將 附表1所示之道歉啟事,於被告周珮琪臉書個人網頁刊登3個 月並設定為公開,是否有據?㈢、被告周保安應否因其轉貼 周珮琪上開言詞及前揭不爭事項㈢所示文字,而需對原告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㈣、原告請求被告周保安將附表2 所示之道歉啟事,於被告周保安臉書個人網頁刊登3個月並 設定為公開,是否有據?㈤、原告祝光第祝培倫祝芯儀施麗珠各請求被告賠償之慰撫金數額是否相當?茲分別論 述如下:
㈠、被告周珮琪應否因其上開言詞,而需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 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 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 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 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 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決意旨參照 )。




2.查被告周珮琪將系爭2篇文章發表於DCARD社群論壇及個人臉 書專頁上,系爭兩篇文章內有下列內容:以「老鼠屎」、「 大麻媽」、「剛從凱旋(按凱旋醫院為高雄著名之精神病治 療醫院)出來」、「老人痴呆」等語(詳見附表3所示編號1 、7、14、17、18)等語,評論原告施麗珠;又以「剛吸完 大麻,臉就那麼醜」、「大麻吸太多,臉非常非常醜」、「 這些人應該是從凱旋出來沒錯」、「大麻妹可能吸毒吸多了 ,一直學山口組的姿勢」、「大麻妹臉很醜是她媽自己說的 ,不是我詆毀她!因為她媽叫我不要在乎她」、「大麻妹」 等語(詳見附表3所示編號2、5、7、13、19、20)評論原告 祝芯儀;另以「大麻爸」、「大麻弟」稱呼原告祝光第、原 告祝培倫(詳見附表3所示編號8、9、23);復以「當下我 真的覺得這些人嗑大麻嗑瘋了」、「拖油瓶」、「大麻一族 」、「寄生蟲」、「大麻家族」、「大麻家」、「記住這些 人曾經在飯店還有很多地方客訴別人,都是用這種惡質的手 段」(詳見附表3所示編號3、4、6、10、11、12、15)」評 論原告等4人,系爭2篇文章並於DCARD社群論壇引發網友留 言筆數各達1,117則、540則,有該網站網頁影本在卷可稽( 見審卷第41-173頁、第185-267頁),之後原告周珮琪又將 系爭2篇文章轉貼於個人臉書專頁,並以「千萬不要跟親戚 出國旅遊之雷阿姨系列」等語為標題,該貼文又有親友20多 人觀看並按讚,有該臉書專頁影本在卷可稽(見審卷第269 -277頁),被告周珮琪就其有於社群網站、臉書專頁所為之 上開言詞一節,並不爭執已如前述不爭執事項㈡,惟關此部 分,被告周珮琪另辯稱:伊僅以故事方式為之,並未公佈原 告等人姓名,自無公然詆毀原告等人之故意,且系爭系爭2 篇文章中出現之「老鼠屎」、「寄生蟲」、「老人痴呆」、 「拖油瓶」等用詞,僅屬意見表達非毀謗云云,惟社群論壇 、臉書專頁本屬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公開場域,被告周珮 琪雖未公佈原告等人之姓名,但在系爭2篇文章中已提及: 大麻媽為其阿姨,大麻弟為其表妹,大麻弟為其表弟,大麻 爸與其阿姨、表妹、表弟為一家人,有系爭2篇文章在卷可 稽(見審卷第31-38頁、第175-183頁)。且被告周珮琪在其 個人臉書轉貼時,並以「雷阿姨系列」等語為標題,亦如前 述,被告周珮琪之親友,應可透過上開資訊得知文章內以上 開言詞評論之人為原告,而以上開言詞描述原告等人顯然會 降低原告等人於社會上之評價,此由前揭網友留言中部分係 以「瘋子神經病親戚」、「那些人是神經病」等語回應被 告周珮琪之系爭2篇文章,有前揭網友留言影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審卷第84-85頁)亦足為證,參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



要旨,系爭2篇文章內上開言詞之發佈,用語均屬相當負面 用語,顯非被告所稱單純意見表達,且足以引發一般人對原 告人格之負面評價,對原告之社會名譽亦造成一定程度之貶 損,依被告周珮琪已成年、○○學歷之智識程度,應無不知 前開情狀之理。是被告周珮琪為文抒發心情,固屬憲法言論 自由之範疇,然文中用字遣詞仍需避免使用極度負面貶低他 人之用語,然被告周珮琪未慮及此,其表達方式顯非合理適 當,難認被告周珮琪並無毀謗他人之故意,從而,原告主張 被告周珮琪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其等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周珮琪負損害賠償責任,自 屬有據。
㈡、原告請求被告周珮琪將附表1所示之道歉啟事,於被告周珮 琪臉書個人網頁刊登3個月並設定為公開,是否有據?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固著有 明文。惟前開規定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 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 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 不表意自由之保障(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被告周珮琪係於社群論壇DCARD之旅遊版及其臉書帳 號內刊登前開損及原告等人名譽之上開言論,而上開言詞留 存於上開網站、臉書之期間約在半年至1年間(見兩造不爭 執事項㈡、㈣),故認原告等人請求被告周珮琪以同一方式 即在其社群論壇DCARD之網站及臉書個人帳號內刊登如附表1 所示之道歉啟事3個月,應屬適當。
㈢、被告周保安應否因其轉貼周珮琪上開言詞及前揭不爭事項㈣ 所示文字,而需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1.查被告周保安固不爭執其曾轉貼周珮琪上開言詞於個人臉書 專頁,並撰寫「這世界上什麼蟲都有,常見的有米蟲、毒蟲 、阿米巴原蟲‧‧」、「真TM腦殘到無極限」等語,惟辯 稱:被告周保安實為自嘲之意,並非辱罵原告云云,惟查: 被告周珮琪所為上開言詞顯有貶低原告等人名譽,並有不法 侵害原告等人名譽,已如前述,而被告周保安為被告周珮琪 之父親,○○○○畢業,現為○○不銹鋼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顯為高智識,且社會歷練豐富之人,豈有不知周珮琪上開 言論有貶低原告等人之人格之義涵,竟仍基於散佈毀謗他人 名譽之故意,轉貼被告周珮琪上開言詞,並撰寫「這世界上 什麼蟲都有,常見的有米蟲、毒蟲、阿米巴原蟲‧‧」、「



TM腦殘到無極限」等極度負面之言詞,呼應被告周珮琪 所撰寫之系爭2篇文章,被告周保安前揭言詞,顯已超越言 論自由之保障範疇,其表達方式顯非合理適當,難認被告周 保安並無毀謗他人之故意,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周保安上開 言行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其等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周保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
2.至被告周保安另辯稱:「這世界上什麼蟲都有,常見的有米 蟲、毒蟲、阿米巴原蟲‧‧」、「真TM腦殘到無極限」等 係自我嘲諷,非嘲諷原告云云,惟查系爭2篇文章之內容係 在指謫原告等人已如前述,被告周保安轉貼系爭2篇文章後 即為上開言詞,顯係呼應被告周珮琪所撰寫系爭2篇文章, 而對原告所為之貶抑之詞,被告周保安辯稱為自我嘲諷之詞 云云,顯係事後卸責之詞,而無可採。
㈣、原告請求被告周保安將附表2所示之道歉啟事,於被告周保 安臉書個人網頁刊登3個月並設定為公開,是否有據? 查被告周保安係於其臉書帳號內刊登前開損及原告等人名譽 之言論,而上開言詞留存於其臉書之期間約在半年左右(即 108年10月10日至109年5月25日,見兩造不爭執事項㈢、㈣ ),參諸前揭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56號解釋意旨,本院認原 告等人請求被告周保安以同一方式即在其臉書個人帳號內刊 登如附表2所示之道歉啟事3個月,應屬適當。㈤、原告祝光第祝培倫祝芯儀施麗珠各請求被告賠償之慰 撫金數額是否相當?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 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 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 事上之共同侵權行為(狹義的共同侵權行為,即加害行為) 與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構成要件並不完全相同,共同侵權 行為人間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數人因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之權利,苟各行為人之過失行為,均為其所生損害之共同原 因,即所謂行為關連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各過失行為人對於被害 人應負全部損害之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17 37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再按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



上之痛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 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又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 大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決參照) 。
2.查被告周珮琪係於社群論壇DCARD之旅遊版及其臉書帳號內 刊登前開損及原告名譽之上開言論,周保安則係轉貼周珮琪 上開言詞於其個人臉書專頁,並撰寫「這世界上什麼蟲都有 ,常見的有米蟲、毒蟲、阿米巴原蟲‧‧」、「真TM腦殘 到無極限」等文字以呼應被告周珮琪之貼文,已如前述,則 被告上開不法侵權行為,均為原告等人受有名譽損害之共同 原因,依前揭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原告請求被告 連帶賠償非財產之損害,自屬有據。本院斟酌原告祝光第為 ○○畢業學歷,月收入均0至0萬,名下僅有汽車○部,無不 動產;原告祝培倫為○○畢業學歷,以○○為業,月收入大 約0至0萬,名下有房屋一間,有機車一部;原告祝芯儀為○ ○畢業學歷,以○○○為業,月收入平均0萬,名下有房屋 ○間,汽車○部;原告施麗珠為○○畢業學歷,職業為○○ ○,月收入約0至0萬,名下有房屋○間;被告周珮琪為○○ 畢業學歷,於○○○○任職,月收入約0萬,名下無不動產 ;被告周保安為○○畢業學歷,現為○○公司負責人,月收 入約0萬,名下有汽車○部、投資0筆等情,經兩造陳明在卷 ,並有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憑。本院斟酌兩造之身分、 地位、經濟狀況及原告之自由、名譽受侵害之程度等一切情 狀,認原告祝光第祝培倫祝芯儀施麗珠以其名譽權受 不法侵害,請求被告連帶賠償慰撫金各以1萬元、1萬元、3 萬元、3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等人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㈠、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祝光第祝培倫祝芯儀施麗珠各1 萬元、1萬元、3萬元、3萬元,及自109年2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周珮琪應 將附表1之道歉啟事,刊登在DCARD論壇網站及其個人臉書首 頁,後者應設定為公開,且於3個月內不得刪除;㈢被告周 保安應將附表2之道歉啟事,刊登在其個人臉書網站首頁, 並設定為公開,且於3個月內不得刪除;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請求金錢給付 部分,兩造各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於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 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



附麗,應駁回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1:
┌─────────────────────────┐
│ 道歉啟事 │
│本人周珮琪於民國108年10月間,多次於論壇網站Dcard旅│
│遊版及個人臉書上指謫並毀損他人之名譽情事,僅以此文│
│致歉,並保證日後絕不再犯。 │
└─────────────────────────┘
附表2:
┌─────────────────────────┐
│ 道歉啟事 │
│本人周保安於民國108年10月間,於個人臉書貼文指謫並 │
│毀損他人之名譽情事,僅以此文致歉,並保證日後絕不再│
│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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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