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49號
KSDV,109,訴,349,2020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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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49號
原   告 翁通利 
被   告 朱野晨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所為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 條第1 項之規定,就本件訴訟於民國109年3月5日裁定命候補法官陳彥霖法官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本院事務分配依法將本件訴訟改分由依法已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事件之法官接辦,而本件訴訟經合議庭認無合議之必要,且尚未經言詞辯論程序,爰由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林綉君獨任審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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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