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216號
KSDV,109,訴,1216,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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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16號
原   告 翁通利 



被   告 馬翠蓮 
      趙振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
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經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
第288 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以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109 年
度審易字第624 號判決被告免訴為由,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在
案,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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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