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88號
KSDV,109,補,988,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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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穆治宇 


原告與被告黃淑娥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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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