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修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28號
KSDV,109,補,828,2020090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8號
原   告 陳元泰 
訴訟代理人 吳信文律師
被   告 楊林麗華
      林麗琴 
      林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容忍修繕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容許原告在其所有坐落高雄鼓山區鼓南
段二小段851 地號土地上施作防水修繕工程等及裝設集水槽等,
依原告民國109 年8 月20日書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487,100 元(即原告陳報所需之修繕費用),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 元,
應再補繳2,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