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34號
KSDV,109,補,634,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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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34號
原   告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炫 
被   告 經濟部加工區管理處高雄分處


法定代理人 吳大川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以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17909 號強制
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原告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
為不當,並聲明系爭執行事件關於附表所示動產之執行程序應予
撤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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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物品所在地    │鑑定價值(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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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超高速射出成型機│ 2 │ 台│高雄市前鎮區新生路│234,000元     │
│  │        │  │  │248-15號4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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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菘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