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07號
原 告 萬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銀嬌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啓源律師
原告與被告天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13
,4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9,0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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