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錢秀玲即日金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禾上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