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98號
KSDV,109,補,1098,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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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8號
原   告 錢秀玲即日金工程行



原告與被告禾上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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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