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7號
KSDV,109,補,1067,2020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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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原告與被告紳鴻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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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