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7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原告與被告紳鴻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8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7,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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