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66號
KSDV,109,補,1066,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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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6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居木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76,8
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0,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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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居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