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被 告 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辰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4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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