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53號
KSDV,109,補,1053,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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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53號
原   告 劉亞平 

被   告 陳俊成 
      鄭穎聰 
      林孟楷 
原告與被告陳俊成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訴之聲
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
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
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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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