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30號
KSDV,109,補,1030,202009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家達 


原告與被告王祈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920,645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548,1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美秀

1/1頁


參考資料
太普高精密影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