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25號
原 告 林貞予
原 告 林美美
原 告 林貞淑
原 告 林勝男
原 告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勝利
原告與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順昌郵局間給付遺產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擇高為新臺幣(下同)
778,0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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