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聲抗字第6號
抗 告 人 王正良
相 對 人 銀座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國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
庭於民國109 年8 月24日所為109 年度雄簡聲字第74號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實為附表所示增建設施之興建人即所 有權人,原裁定認定該等增建設施為任玉成、王淑惠所有, 顯有誤會。又相對人於本院高雄簡易庭105 年雄簡字第2403 號、本院108 年度簡上字第196 號回復原狀事件(下稱前案 )中,就附表所示之增建設施部分並未以抗告人為被告,則 前案確定判決就該部分之既判力自不及於抗告人,原裁定駁 回抗告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顯有不當等語。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受訴法院准債務人或 第三人提供擔保停止執行,須於裁定中表明有如何停止執行 之必要性,始得謂當,而有無停止執行必要,更應審究提起 回復原狀或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權利是否可 能因繼續執行而受損害以為斷,倘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訴訟 為不合法、當事人不適格、顯無理由,或繼續執行仍無害債 權人或第三人之權利者,均難認有停止執行之必要,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787 號裁定可資參照。三、經查:
㈠抗告人為王淑惠之夫,且於前案中為王淑惠之訴訟代理人, 卻於前案民國106年1月17日言詞辯論時,對於任玉成陳稱: 「我同意原告的請求,目前也正在施工當中」等語均未爭執 ,並表示:「我同意原告的請求。被告王淑惠是我太太,她 的部分我再一併處理」等語(105年雄簡字第2403號卷第155 頁),嗣於前案108年3月14日言詞辯論時,復對於①任玉成 陳稱:「窗戶的部分我同意復原」、②王淑惠陳稱:「請給 我一些時間復原,那是很小部分而已」、③任玉成、王淑惠
陳稱:「(被告任玉成、王淑惠開設窗戶做何用途?是否可 以自行處理?)可以」等語亦未爭執(105年雄簡字第2403 號卷第155頁),顯見抗告人就附表所示增建設施之處分權 人分別為任玉成、王淑惠乙節,並無異議。從而,任玉成、 王淑惠於前案敗訴確定並經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54975號,下稱系爭強制執行程序)後,抗告 人再以其係附表所示增建設施之所有權人為由提起第三人異 議之訴(本院109年度雄補字第1349號),是否違反訴訟法 上之誠信原則(禁反言原則),已非無疑。
㈡又依現場照片(105 年雄簡字第2403號卷第206 至207 頁) 所示,附表所示之增建設施顯為其區分所有建物之一部,而 無獨立之所有權存在,自屬區分所有權人即任玉成、王淑惠 所有無疑。至抗告人是否為該等增建設施之興建人?其得否 依承攬或不當得利等法律關係向任玉成、王淑惠請求給付? 要屬另一問題。從而,系爭強制執行程序之繼續執行無害第 三人之權利,揆諸前揭裁定意旨,自難認有何停止執行之必 要。原審駁回抗告人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尚無不合,抗告 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莉玲
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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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區分所有權人│所擁有之區分所有建│ 增建設施標示 │ 應回復原狀之方法 │
│號│(即執行債務│物門牌(即系爭增建│ │ │
│ │人)姓名 │設施附合之主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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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玉成 │高雄市三民區順昌街│位於左列房屋大門左外側門框起算│將左列自設窗戶打除,以紅磚混│
│ │ │78號9 樓之17(簡稱│向左延伸365 公分、天花板向下29│凝土泥作恢復原本厚10.16 公分│
│ │ │9 樓之17房屋) │公分處,分別向左延伸長70公分、│走廊油漆牆面。 │
│ │ │ │向下延伸寬50公分之長方形窗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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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任玉成 │高雄市三民區順昌街│面向左列房屋,位於該屋門牌上方│沿門牌所在之走廊牆壁自封閉設│
│ │ │78號12樓之1 (簡稱│樑右側起算343 公分處,與該屋門│施拆除處,以紅磚混凝土泥作向│
│ │ │12樓之1 房屋) │牌垂直寬176 公分、高261 公分之│右興建寬222 公分、高261 公分│
│ │ │ │封閉設施。 │、厚10.16 公分之走廊牆壁,復│
│ │ │ │ │原牆面走廊原本油漆牆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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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淑惠 │高雄市三民區順昌街│面向左列房屋,位於該房屋大門右│將左列自設窗戶打除,以紅磚混│
│ │ │100 號6 樓之6 (簡│外側門框起算向右延伸161 公分、│凝土泥作恢復原本厚10.16 公分│
│ │ │稱6 樓之6 房屋) │天花板向下68公分處,分別向右延│走廊油漆牆面。 │
│ │ │ │伸長70公分、向下延伸寬50公分之│ │
│ │ │ │長方形窗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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