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09年度,97號
KSDV,109,消債聲,97,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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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陳曉峯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曉峯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 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 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 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陳曉峯前曾因消費者債 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1日以108年 度消債聲免字第6號裁定不予免責,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經 本院於109年4月30日以108年度消債抗字第38號裁定免責, 並於民國109年5月25日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44條規定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08年度消債聲免字第6 號裁定、108年度消債抗字第38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附卷可 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核與上開規 定相符,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儭華
法 官 林育丞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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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