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76號
聲請人即債 鍾誱澐(原名:鍾秀玲)
務人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楊林澂扶助律師
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對人即債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對人即債 景華有限公司
權人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消債清字第78號裁定於民國109年5月12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
三、再查,本件就屬於清算財團財產之南山人壽及法國巴黎人壽
等保險契約解約金,分別由南山人壽保險公司解送保單解約
金及債務人繳回前已領得之法國巴黎人壽保單解約金到院,
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
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
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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