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958號
KSDV,109,司促,21958,2020092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梁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參仟貳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12,900元 │95年5月10日起 │19.71%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
│  │     │至104年8月31日│    │新台幣150元,第二個 │
│  │     │止      │    │月當月以新台幣300元 │
│  │     ├───────┼────┤,延滯第三個月(含)至│
│  │     │104年9月1日起 │15%   │第六個月(含)每月以新│
│  │     │至清償日止  │    │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
│002 │708,881元 │94年12月15日至│12%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清償日止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