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5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梁淑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參萬參仟貳佰零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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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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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112,900元 │95年5月10日起 │19.71%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
│ │ │至104年8月31日│ │新台幣150元,第二個 │
│ │ │止 │ │月當月以新台幣300元 │
│ │ ├───────┼────┤,延滯第三個月(含)至│
│ │ │104年9月1日起 │15% │第六個月(含)每月以新│
│ │ │至清償日止 │ │台幣600元計算之違約 │
│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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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708,881元 │94年12月15日至│12%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 │清償日止 │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 │ │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 │ │ │ │十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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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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