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957號
KSDV,109,司促,21957,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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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劉嬌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陸仟零壹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捌萬肆仟零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
  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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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