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948號
KSDV,109,司促,21948,2020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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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48號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債 務 人 蔡景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玖萬參仟陸佰貳拾肆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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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