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21800號
KSDV,109,司促,21800,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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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2180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鄭浚洋(原名:鄭俊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陸萬伍仟貳佰陸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
  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俊勇於民國91年7月2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VISA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
     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
     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
     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
     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7年12月17日止共消費
     簽帳95,982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
  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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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